贵港市拟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预售商品住房首付款。即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配偶在贵港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条件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并委托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提取款项转入售房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首付款。

广西贵港:公寓或办公性质非住宅可按程序调整为住宅性质商品房出售

文件提出,调整优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即日起,贵港市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不低于20%,利率政策下限按现行规定执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不低于30%,利率政策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20个基点。

贵港市拟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居民家庭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贵港市辖区范围内(三区两县市)名下无商品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在贵港市商业银行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有序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支持和鼓励在贵港的商业银行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与借款人自主协商变更合同约定,或者是新发放贷款置换原来的存量贷款。

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优化二手房带押过户流程。推进在贵港商业银行实行带押过户,不断优化办理流程,加大带押过户业务宣传力度。

引导房地产企业合理定价。即日起商品房实际成交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备案价。本通知施行前已办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开发企业可以申请商品房销售价格调整,重新申报可售房源销售价格。房地产企业可以根据市场交易情况,每半年申请一次调整价格。

支持非住宅商品房规划性质变更。公寓或办公性质的非住宅商品房,为适应市场需求变化,可按程序调整为住宅性质商品房出售。

引导金融机构继续对房地产企业存量融资展期。在保证债权安全的前提下,引导驻贵金融机构与房地产企业基于商业性原则自主协商,积极通过存量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予以支持,促进项目完工交付。在2024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存量融资,可以允许超出原规定多展期1年。